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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7更新】
考試院院會今(27)日通過考選部所提「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應考資格表(司法事務官類科)、附表二應試科目表(司法事務官類科)、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司法事務官類科)」修正草案。考選部長林嘉誠表示,為因應用人機關司法院進用具財稅及金融等專業人才之需要,該部配合研修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將司法事務官類科分列為法律事務組及財經事務組2組,並訂定各組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體格檢查標準,同時放寬司法事務官類科應考資格。
考選部表示,考試院會今日通過本項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修正案,除可因應用人機關用人需要外,亦可增加有志進入司法部門服務之民眾另項選擇機會。又本次放寬司法事務官類科應考資格,凡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不限系科,均可報考,將可吸納更多優秀人才加入司法工作行列。有關本項考試規則附表修正規定將於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立即登載於該部網站(http://www.moex.gov.tw),以供查詢。考選部同時表示,今年第二次司法人員特考將於8月9日至11日舉辦,預定在5月上旬辦理是項考試報名工作,並將適用新修正之規定,屆時歡迎有志從事司法工作之優秀青年踴躍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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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協商結論

時 間:96年11月27日(星期二)下午13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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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份,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之修正,該次重要之修正內容包括有:

1、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將我國婚姻制度由原先之『儀式婚主義』,變更為『登記婚主義』,可避免公開儀式之認定疑義、減少重婚情事,有戲稱此條為『吳宗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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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修正草案
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民法物權編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部分),經立法院於96年3月5日完成二、三讀立法程序。
我國民法物權編施行迄今已逾70年,原本立基於農業生活型態之規定,已難因應今日多變之生活態樣,允宜全面檢討,詳予修正。法務部前歷時8年餘,始完成民法物權編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二次函送立法院審議,惟均因屆期不續審,未完成審議。為期建構完備擔保物權制度,確保債務清償作用,本次將就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中有關擔保物權部分先行送請立法院審議,以提供完善融資手段,促成社會經濟繁榮。本次計增刪修正93條,謹將修正要點摘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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