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修正草案
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民法物權編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部分),經立法院於96年3月5日完成二、三讀立法程序。
我國民法物權編施行迄今已逾70年,原本立基於農業生活型態之規定,已難因應今日多變之生活態樣,允宜全面檢討,詳予修正。法務部前歷時8年餘,始完成民法物權編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二次函送立法院審議,惟均因屆期不續審,未完成審議。為期建構完備擔保物權制度,確保債務清償作用,本次將就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中有關擔保物權部分先行送請立法院審議,以提供完善融資手段,促成社會經濟繁榮。本次計增刪修正93條,謹將修正要點摘述如下:
一、抵押權章:
(一)將過去約定債務不履行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直接歸屬抵押權人所有之無效規定,放寬為抵押權人負有清算義務者,則例外有效。
(二)為維護抵押權人利益,並兼顧社會經濟及土地用益權人利益,闡明設定抵押權後,其他權利人所營造之建築物得併付拍賣,以提高拍賣價格。
(三)為使金融資本在多數抵押權人間得靈活週轉,增訂其得相互調整抵押權之次序。
(四)為求公平,明訂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而於數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各抵押物於拍賣時應分擔金額之計算方式,並就物上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應分擔責任採取平等說,以減少爭議。
(五)增訂實務上行之有年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且基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具有一定獨立之經濟價值,明定其得單獨讓與,以因應金融資產證券化及債權管理之需求。
二、質權章及留置權章:
(一)為便利一般民眾籌措小額金錢,特於民法增訂最高限額質權及當鋪業質權之規定,以符時代潮流。
(二)修正留置權之標的物不限於債務人所有,以保障社會交易安全。
本次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之修正,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甚鉅,係民事財產法之重要里程碑,為符各界期待及實務需求,法務部將洽請內政部就擔保物權登記配套措施預為準備,以利本法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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